(來源:桂林中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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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五十七條第一、二、三項規定,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;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,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,容易導致混淆的;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,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油紙傘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》第五十二條第四、五、七項規定,未經著作權人許可,歪曲、篡改、剽竊他人作品或者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,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,應當根據情況,承擔停止侵害、消除影響、賠禮道歉、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油紙傘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,都不得實施其專利,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、使用、許諾銷售、銷售、進口其專利產品油紙傘。
行為人構成上述侵權行為的,根據相應法律規定,應停止侵權并承擔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責任油紙傘。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,還應承擔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。
來源:桂林中院
制圖:徐凌驥 / 盧奕伶 文案:韋俞村
編輯:張涵雨
一審:陳嘉敏
二審:梁語函
終審:蔣 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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